对于“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中有如下描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体待遇,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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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鉴定要注意鉴定时机和伤残鉴定的时效。员工在工伤的医疗期间治愈,或者是其伤情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开始工作的,应该进行劳动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要等到医疗终结才能进行,也就是被保险人出险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和功能锻炼之后,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才能准确地评定伤残的程度。
工伤员工后续治疗期间如果治疗的时间确定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赔偿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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