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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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下列内容: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的工作或休息办法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内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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