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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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都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包括以下内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疗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贴;经批准转到其他地方治疗的,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按照企业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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