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携带资料办理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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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都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包括以下内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疗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贴;经批准转到其他地方治疗的,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按照企业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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