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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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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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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可以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非法办园的;开设幼儿园需要经过属地教委的审批,建议以无照经营的名义联系属地工商局和教委进行举报。工商局电话 12315,教委电话建议通过114查询。
教师有生育津贴。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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