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不属于违约。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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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应依约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职业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属于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未签订相关条款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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