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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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来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不补休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日常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用人单位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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