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l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经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另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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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的程序如下: 1、由当事人起草起诉状并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3、法院决定受理该诉讼的,等待法院通知开庭; 4、法院在开庭前组织调解,调解无效后参加庭审; 5、等待法院下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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