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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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者提议,并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等。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无间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第一次进行劳动合同形式或实行国企改制,进而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不间断工作足够十年而且距离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第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间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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