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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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的待遇包括: 1、如果存在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支付。
工伤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如果存在五至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2、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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