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如果是公司主管代替公司收取三千押金,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主管是否离职不影响公司将三千元押金返还给你。4.如果是公司主管私自收取三千押金,并且将押金据为己有,主管属于不当得利。5.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6.主管不归还你的押金,造成你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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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企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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