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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到期规定较少,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的, 1)首先,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2)其次,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最后,用人单位还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其他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赔偿;如果是单位提出不续签,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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