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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名词。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发展有限公司”这样的名称。通常,这是某些我国只有两种形式的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两者并重的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发起时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是完全的资合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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