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据这些条款做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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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处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但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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