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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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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