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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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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