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许可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四)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七)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针对安全生产法哪些情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及危害后果不大;2、符合特赦令的范围从而免除刑罚的;3、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