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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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不可抗力;期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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