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