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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
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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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的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 2、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诉前调解(以下简称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且属于法院附设的ADR或曰司法ADR的范畴。诉
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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