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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的特点

2022-04-26
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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