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如题,实际是涉及您经营的广场与其他广场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就您所述“一家广场里面所有的餐饮、零售、衣服都是自己经营的,拒绝租铺位给其他人”,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与承租方不能达成租赁合同,这完全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他商场来说,您商场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您的商业行为整体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所以不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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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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