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这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他商户来说,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不违法的。如果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中如低价倾销、商誉诋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行为,则构成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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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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