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回答过您的问题了,再回答一遍吧……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这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他商户来说,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不违法的。如果如您所述“商场所有人亲属参与商铺经营”中如低价倾销、商誉诋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行为,则构成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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