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由于其极大区别于传统作品,往往陷入很大的困境,现行法律制度滞后,且技术操作上也存在难点。主要表现: (一)权利主体。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为作者。”但众所周知,在网上使用笔名司空见惯,如果说作者将作品上载于主页,倒可由注册人输入帐号和密码勘验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那么现实中大量作者署笔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BBS等网络论坛中发表作品,既无密码又无帐号,甚至可能是伪造或已被修改不存在,此时如何认定?传统的过错责任举证分配机制已力不从心,而且对网站管理者和作者的权、责、利分配规定也模糊不清,失去了头的舞狮就会毫无意义。 (二)侵权主体。尤其当侵权人为个人或小的非法人组织时,如电脑黑客高手。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无限大空间,跨越国界,侵权人只需利用电脑服务器即可轻松实施侵权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根本不会象刑事犯罪留下任何身体罪证;此时侵权人不明,网络服务商是否该承担责任,多大程度上分责?这就好比权利人站在绳子一端,而另一端却不知去向,法律上可以说空白。 (三)证据效力。现实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邮件或电子文本,认定其真实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事实的关键。依据民诉法有关证据规定和法院审判实践,一般要求原物和原件,但电子邮件或文本是一种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可不留痕迹。因此对这种流动的不确定的信息,认定其是否为原件没有实质意义,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也就十分有限了。
针对为什么审理网络作品侵权案会面临很大的困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获取利润;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
网络著作权有下列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未经同意传播音乐、电影作品的。版权不仅仅是一项人身权,更是一项能给作者带来丰厚回报的财产权,其权力来源是合法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