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对象再就业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一)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被服务型企业录用,且与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获得由政府支付的为期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被所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将获得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被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如果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本人过错等原因,而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您可向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您所在的企业应继续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性属个人承担的部份,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同时您也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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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户口、《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上年个体身份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在社区协理员帮助下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需提供本人照片),社区需加盖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加盖公章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补贴时《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上盖经办人名章,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表》加盖公章由市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4、市就业部门办理事项:市就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时间,采取集中与深入各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个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拨付到各区局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县区就业部门发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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