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肇事者都是需要赔偿的: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 2、被撞车辆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上述费用肇事者不赔偿或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明确财产损失金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损失赔偿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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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3、双方责任因素。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或有过错的,可以免除或减轻驾驶方的责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对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有影响因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有: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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