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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劳动监察的机构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机构。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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