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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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交社保违法,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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