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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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生效的条件是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的时候,而不是在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日生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竞业禁止协议主体不适格,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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