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买卖房屋属于商品交易行为,在买卖前,双方对房价走势都应有充分的估计,风险自负,这既是双方的合意,也是重要的原则。不能房价涨了,就把风险转移给买方。那如果房价捞了,你会同意对方少给房款码。情势变更原则不适用于商品买卖行为,即便你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如果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大北京要有多少人要翻老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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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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