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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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而较为灵活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所具有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从用工需求方看:其一,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人事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信息搜寻成本、治理成本和培训成本降低为零。企业只需将用人的条件向派遣机构提出来即可,具体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
(1)企业使用正式工招聘成本很大,如果用派遣用工的话员工的招聘是由劳务公司来做的节省成本。 (2)企业使用派遣用工可以规避风险,企业使用正式工的话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是企业承担的,但是使用劳动派遣的话,发生纠纷就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 (3)企业使用派遣有工更方便灵活用工,企业使用正式工一到淡季的话企业就需要养着一大批新人这样无形之中是给企业增加营运成本,如果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话,企业就可以在旺季时增加派遣员工,淡季时减少派遣人员,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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