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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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先与与店家协商赔偿,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之后,会被处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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