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的现场与法庭开庭相类似,具体由仲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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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宣布开庭、确认到庭人员情况、宣读开庭纪律;说明案件情况;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以及进行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时的过程是先由仲裁庭进行主持,查验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确认到庭情况、宣读庭审纪律;然后告知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再介绍基本案件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质证;最后仲裁庭及时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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