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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和解具有以下特点:双方参与谈判,地位平等有发言权,没有第三方参与。参与的第三方不干涉和干预双方的谈判;自愿协商,无强迫或命令因素。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意愿;可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在鉴定前、鉴定过程中、鉴定后甚至诉讼后进行。只要没有司法判决的约束,都可自愿协商。
有下列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3.独立性。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4.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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