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并不能因为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互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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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视为工伤进行行政确认的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xxx 于x年x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 xxx年x月x日 单位意见:xxx 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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