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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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可以在出现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或者可以在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一方依法行使单方面的解除权来解除。
保密协议争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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