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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共有两种欺诈行为,即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会让买受人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一房两卖或多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相当于已经卖给了特定的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是: 1、房屋买卖合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房屋买卖合必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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