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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2022-10-20 0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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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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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共有两种欺诈行为,即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会让买受人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一房两卖或多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相当于已经卖给了特定的主体。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是: 1、房屋买卖合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房屋买卖合必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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