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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2-03-16 04: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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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 (3)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5)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6)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7)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8)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9)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与党委监督相结合;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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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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