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mance)一词源于英文,也称公司管制、公司督导,是指用来协调企业内部不同利害关系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和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文化、习惯和制度的统称,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侧重于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等项内容。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点是公司与其组成人员之间的合约关系,它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以增加股东投资回报,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为目的。 公司治理以明晰的产权结构为基础,就法学层面上讲,公司产权结构的清晰至少有两种好处:其一,明确的产权是公司这个虚拟主体存在的前提,没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其二,公司拥有产权是公司与其它法律主体进行交易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公司治理通过建立利益制衡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治理的作用。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配置权利。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确保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公司治理的分权理念,直接来源于政治学说“三权分立”的思想。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不仅如此,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规定了清晰的权力边界,在法律和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它们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间既彼此依赖,又相互制衡。每一主体不能同时拥有几项权力,有所有权就无经营决策权,有监督权就无决策和经营管理权。 2.利益制衡作用。从理论上讲,利润最大化为公司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利益最大化则是公司每个相关利益主体的终极目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股东、董事、经理、职工等是公司的主要利益主体。”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通过对各利益主体权限的授予和义务的规定,来规范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边界和义务范围。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再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执行层进行授权委托。管理者接受有偿聘用,对公司利益负责,独立于股东行使法人代理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监督者代表出资者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维护出资者的利益,使监督者的利益与出资者的利益相一致。 3.激励与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公司治理的作用,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或目标。激励包括货币激励和非货币激励。货币激励又分为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短期激励是用工资、奖金、福利和津贴对代理人予以激励,长期激励是采取如股票期权、购买社会保险等形式对代理人进行激励。但任何激励机制也只有在与监督相结合的条件下才能有效运行。因此,就有必要在公司内部建立一监督机制,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减少代理人道德风险,同时对代理人的渎职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三)公司治理的架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和相互制衡机制上的。 1.公司治理的主体。公司治理的主体是指公司治理的参与人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公司治理主体的范围及其职权划分,不但决定了公司治理的目的,而且也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成效。在现代社会中,各国公司治的理职能主要是由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债权人、经理人员和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的,这些人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主体。公司治理的主体除了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职工外,还包括供应商、消费者(客户)、政府和社区居民等。 2.公司治理的机构及其职能。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其对公司的治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委派自己的代表进行所谓的‘相机治理’。治理的方式是委派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法定必备常设机关,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参与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公司内部活动的监督者。董事会的职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职能,一类是监督职能。尽管各种模式中对董事会的结构和程序有很大差别,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特别是保持董事会必须有独立于股东和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却是各国立法的共同要求。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必须代表的是公司利益,其行为也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同样无论其产生方式如何,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出发点也应当是为了实现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了代表股东的利益。 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创新模式:一是改变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要求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和监事会负责。二是引入外国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制度上提供独立于经营者的立法支撑,使独立董事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神。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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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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