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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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考虑以下因素: 1、孩子如果未满两周岁的,女方是否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 2、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 3、要考虑抚养孩子的是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的; 4、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
子女抚养权判决时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 1、子女若未满两周岁的,女方是否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 2、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 3、要考虑抚养孩子的是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的; 4、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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