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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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争夺抚养权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条件一是双方基本条件: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第二个方面是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实践中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夫妻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 因此,孩子在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方面就是孩子生活环境: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男女双方离婚,一方就学校较近居住,生活小区成熟,那么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四方面、孩子的意见也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方面。
法院判决抚养权考虑以下因素: 1、孩子如果未满两周岁的,女方是否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 2、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 3、要考虑抚养孩子的是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的; 4、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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