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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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标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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