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放假,购物路上被车撞,不算工伤。职工三八节放假期间,购物路上被车撞伤,并非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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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被车撞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定是否属于工伤。首先应当判定职工本人所负的责任是不是主要责任,如果职工本人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是否负主要责任可以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定。
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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