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影响较小;(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鼓励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针对城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其有何要求,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盐城市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1、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并悬挂,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交通管理登记号牌(绿牌);不符合旧国标的,由公安治安部门(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登记,发放临时信息牌(红牌)。对电动摩托车,由交警南洋、黄尖、新兴、伍佑、步凤中队登记上牌。 3、新国标实施后,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我市对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的淘汰过渡期(2019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淘汰过渡期满,禁止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的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