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影响较小;(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鼓励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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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
开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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