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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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其他。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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