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当事人提出。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第二,向法院提出。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对于民事纠纷,国家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第三,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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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繁院,将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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