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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2022-05-20 1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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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20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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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垚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如下: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婚前买的那部分房子与配偶无关,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对方应考虑还贷部分的补偿。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如下: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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