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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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支付: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五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四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9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因公死亡支付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十四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对于抢先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放。(河南省) 备注: 1、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鑫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3、本文“平均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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