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是否有效的问题较为繁杂,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就可以产生约束力,即签订后就必须遵守。但在订立时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可以以结婚为条件来确认财产的归属。例如:甲男和乙女在同居期间订立了这样一个财产协议,大致内容是如果将来两人没有结婚,则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诸如此类附结婚条件的财产协议,法律上认为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违背了结婚自由的原则。也就意味着即使最终男方没有娶女方,女方也不能根据该财产协议取得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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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协议是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及同居之前所有财产进行约定所签订的协议。同居财产协议需要包括协议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协议双方对同居期间需要约定的事情进行的约定等等。
分割同居财产的协议需写明下列内容: 1、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 2、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 3、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情况; 4、协议时间; 5、双方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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